刘璋的案子由中书省直接审理,包拯任副审。审理从刘璋被捕后第三开始,一共持续了七。
第一,梁渊出庭作证。他被从安全屋提出来的时候换了一身干净衣裳,剃了胡须,脸上洗得干净,但瘦了一圈的脸颊和深陷的眼窝还是让他看起来比实际年龄老了很多。他站在堂上,把元夕灯案那晚的经过从头到尾了一遍,从接到刘璋的口头命令到带人进入周家,从棉絮塞口到事后处理现场。他的声音不高,语速不快,像在念一段他已经背过很多遍的旧话。刘璋坐在堂下听完了全程,没有打断,也没有反驳。
第二,赵伯庸出庭。他拄着一根拐杖走进来,在证人席上坐稳之后,从怀里掏出那只旧布包,把三份代签文件的抄件递了上去。他指着第一份:“这是科场案的批文,刘大人受伤了,让我代签的。”又指着第二份:“这是粮仓案的结案。”最后指着第三份:“这是元夕灯案的核准。”主审官问他:“这三份文件,你代签的时候有没有被人授意内容要怎么写?”赵伯庸想了想,:“刘大人没有内容要怎么写,他只‘按惯例写’。但我签完之后看了一眼,上面的核准意见和平时的一样。”主审官点零头,让人把抄件收进卷宗。赵伯庸站起来的时候扶了一下桌沿才站稳,包拯上前扶了他一把,他低声了一句:“多谢。”然后慢慢走了出去。
第三,宋慈把周明远底册的墨色鉴定结果呈堂。他用竹签在庭上现场取了几处墨痕样本,和赵伯庸代签的抄件做对比,用日光和清水两种方式呈现了墨色差异,证明第四页和第七页的补录与正文的书写时间不同。主审官看完之后,让书吏把这一条记录进了卷宗。
第四到第六,主审官逐一核验物证。刘璋的亲笔信被当堂展开,主审官看了两遍,把信纸翻过来看了看背面,然后放进了证物盘里。底册被逐页翻阅,主审官在第4页和第7页停了一下,又翻了回去,然后在审案记录上写了几行字。梁渊的供词和沈直的证言被交叉比对,时间线和人物关系吻合,没有出现前后矛盾的地方。主审官合上卷宗,抬头看了刘璋一眼:“你可有话?”刘璋坐在堂下,从第一开始就没有换过姿势。他开口了一句:“我没有杀周家那些人。灭门是梁渊带人去的。”主审官没有追问。
第七傍晚,主审官在退堂时宣读了结论:“大理寺少卿刘璋,犯通辽、伪造文书、指使灭门三罪。证据确凿,按律应处斩。然陛下念其多年供职,宽减为流放三千里,三族连坐减免。”刘璋坐在堂下听完之后没有表情,他站起来的时候膝盖响了一声,像是坐得太久没有活动。他转过身,朝堂外走去。经过沈默身边的时候他的脚步没有放慢,也没有转头看沈默,但他在擦身而过的那一刻了一句话,声音极低,像是给自己听的:“你查完了元夕灯案。但你二叔送的那封信,你会查吗?”沈默站在廊下日光里,手垂在身侧。他听到了那句话,但他没有开口回答。刘璋的背影慢慢在堂外拐弯处消失了。差役跟在后面,铁链在地面上拖出一道细长的摩擦声响。
包拯从堂上走出来,站在沈默旁边,顺着他的目光看了看刘璋消失的方向,然后开口了一句:“他最后那句话,是在你那里留的。”沈默没有转头:“我知道。”包拯:“沈直的案子,不在刘璋案的卷宗里。”沈默站在廊下,日光从他背后照过来,在他面前的青砖地面上投下一道清晰的影子:“不在。但刘璋把它留在我手里了。”包拯没有再话。他转身回了值房,脚步声在廊下响了几声就远了。
沈默在原地站了很久,日光从他面前的地面上慢慢移了过去,从青砖正中移到了墙根底下。他低头看着自己面前地面上那道细长的影子,然后转身走出院子,穿过廊道,推开了值房的门,在案桌后面坐下来。他从抽屉里取出那本元夕灯案的时间轴纸页,在“沈直”两个字旁边画了一条细线,然后他搁下笔。夜风从窗外灌进来,吹动了纸页的边角,发出轻微的响声。他在桌前坐了很久,夜风穿过窗缝,吹动纸页边缘那一条没有连线的标记,像一根还没有被拉直的线,正在等一个合适的时候被人握住。沈默把纸页折好放回抽屉里,然后站起来,走到窗边合上窗户。夜风被关在窗外,院子里的月光安静地落在地面上,照出一片银白色的区域。他在窗边站了片刻,然后走回案桌前,吹熄了油灯。黑暗合拢的那一刻,窗外吹进最后一丝余风,掠过他微微发凉的指尖,然后消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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