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拯走后,沈默没有立刻去查刘璋。他先把那页时间轴纸收好,然后坐回桌前,把刚才被打断的那份案卷结语写完。写完最后一个字的时候已经暗了,窗外的日光从纸窗上收尽,屋里暗下来。他放下笔,点了一盏油灯,才从抽屉里取出另一卷旧档。
刘璋。大理寺少卿。三品官。沈默没有直接去找他的案卷,而是先翻了一遍开封府和大理寺之间的往来文牍记录。文牍记录堆了厚厚一摞,按年份排列,他抽出了大中祥符七年和大中祥符八年的两册,坐在灯下一页一页翻。翻到第七页的时候他看到了一份公文抄件——签发人是大理寺少卿刘璋,内容是批复祥符县科场舞弊案的最终定案意见。公文上写的是“证据确凿,依律处置”,落款处除了刘璋的签名,还有一行字批注:“核准。”沈默的手指停在那两个字上面。他把公文抄件放平在桌面上,从抽屉里取出科场案的卷宗底稿翻到最后一页——底稿上没有刘璋的签字,但有一行字写着“依大理寺少卿刘璋批示”,旁边盖了赵元朗的印。沈默合上卷宗,把两份文牍并排放在一起看了很久。刘璋没有在科场案的底稿上直接署名,但他批了。他的批文被赵元朗转成了一纸结案意见。
第二,沈默去了大理寺。他以核对旧档的名义调阅了大中祥符七年至八年间刘璋经手的全部案卷批示记录。案牍库的书吏领着他进了一间存放旧档的偏室,从架子上搬下三摞卷宗放在桌上。沈默坐下来,从第一摞开始翻。刘璋的签批格式很固定,每一页批示都在末尾签一个“刘”字,旁边加盖私印。沈默翻了十几页,把每一页的签名都看了一遍——字迹稳定,笔画收放一致。但翻到第二摞中间的时候,他停住了。有一份批示的“刘”字最后一竖收笔偏轻,墨色浅了半度,笔尖在收尾处有一道细微的分叉。沈默把这一页抽出来放在旁边。继续翻,又翻出一份,签名里的“璋”字写得比其他页紧凑了一些,两笔之间几乎没有间距,像是写的人在赶时间。第三份,“刘”字的横画起笔位置和前面几份略低,像写的时候手腕换了角度。他把这三份全部抽出来排成一排,和第一摞里翻到的那些签名对照着看。三份签名中没有任何两份是完全一样的。一个人长期形成的书写习惯不会有这么大的波动幅度——这三份签名之中,至少有两份不是刘璋本人写的。他把这三份批示的日期记录了下来:一份是大中祥符七年三月十七,一份是同年七月二十,一份是大中祥符八年二月十一。三份日期隔得不算近,但每份都对应着一个重要时间节点——三月十七是元夕灯案结案后两个月,七月二十是科场案复核期,二月十一是沈琏被押解前夕。他把这三页纸折好放进怀里,站起身走出案牍库。包拯在廊下等他,看见他出来,目光在他怀里的位置停了一下:“查到了?”沈默没有答他,往前走了一段才开口:“刘璋的签字有问题。”包拯跟上他的脚步,两人并排走出大理寺大门。日光照在街面上,把两饶影子缩成短短的一截。包拯:“刘璋是三品。动他,你一个人不够。”沈默没有停步:“那就多几个人。”包拯没有再接话,走在沈默身边,日光把他的黑脸照得微微泛亮。过了大约十来步,他偏头看了沈默一眼,那一眼里带着一种重新审视的分量:“你准备动三品?”沈默没有回答。他低头看着自己脚前的路面,步子没有放慢,边走边:“刘璋经手的那些案卷里,有好几本都缺了签名页。原件少了,抄件留了。但抄件上代签的人手法不一样,三份批示里笔迹各不相同,像是每次代签的人都换了。不是同一个人干的。”他停了一下,“他那个位子,周围替他签名的人不止一个。这些人留着,迟早会被一个个翻出来。查刘璋一个人起步太窄,至少要先把这三份代签对应的经手人列清楚,才能顺着线摸到他的座位边上。”包拯在旁边走着,没有立刻表态。走出大约五六步之后,他才开口:“经手人我认识一个,大理寺的老书吏赵伯庸。”沈默偏头看了他一眼:“你能找到他?”包拯没有能或不能,只是:“能。”沈默走在日光里,听到包拯答应得干脆利落。他没有谢,步子也没有放慢或变快,走出了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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